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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6章 兰芳自治政府建国前临时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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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66章 兰芳自治政府建国前临时约法 (第2/2页)

通过的《兰芳自治政府建国前临时约法》,把兰芳建国后的政治体制大致框定如下:

    一、国体与总统。

    国体为共和国体制,元首称总统,由党内选举,任期六年,可进行连任。

    总统兼任国防军总司令,掌外交,军事,财政大权。

    约法里写了“总统对议会负责”,但议会一年只开两次会,闭会期间总统以行政命令施政,实际上就是总统制下的强人政治。

    二、议会

    议会被称为国民大会,是名义上的最高立法机关。

    代表不搞普选,按功能分配:各省区推选,商会,工会,农会,教育界等等社会各界各占一定名额。

    国民大会的权力写得很漂亮:审议预算,提案法律,弹劾总统,但约法同时规定,总统有权解散国民大会,有权以“紧急状态”为由颁布临时法令。

    实际上国民大会就是个橡皮图章,有权力但不大。

    三、内阁组建。

    设国务内阁,由总统任命总理,总理组阁。

    内阁下设各部,部长由总理提名,总统批准,内阁对总统负责,不对国民大会负责。

    约法里加了一句“内阁得列席国民大会,接受质询”,但质询归质询,内阁该干什么还干什么。

    四、司法。

    设最高法院,大法官九人,由总统提名,国民大会批准,终身任职。

    法院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势力干预,但重大政治案件,总统有权指定特别法庭审理。

    五、军队。

    国防军设陆海空三军,总统兼任总司令。

    军队国家化,军人职业化,国防部长和总参谋长由总统直接任命,但军队不得干预政治,军人不得当选议员。

    六、地方制度。

    兰芳分为省,市,县三级。

    省长由总统任命,市长由省长提名,总统批准,县长由市长提名,省长批准。

    地方设议会,由当地选民选举,但地方议会的决议不得与中央法律相抵触。

    领主制度废除,原领主城市一律改为省辖市。

    七、公民权利。

    约法规定:兰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分种族,信仰,性别,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迁徙,宗教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得限制。

    但不得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煽动暴乱,破坏公共秩序,违者依法惩处。

    临时约法中没有提意识形态问题。

    意识形态这玩意在兰芳是没市场的,兰芳从打赢跟荷兰人的独立战争以外,就没有搞过什么主义,另外兰芳从上到下也都不信这个。

    倒不是说兰芳没有主义,真要是说必须选一个主义来代表兰芳的话,那么金钱至上主义相当的合适。

    毕竟兰芳全民都在各显神通的想办法捞钱,有能力的剥削人,没能力的被人剥削。

    总而言之就一句话,你有能力搞来钱那你就是大哥,能高声说话,你没能力搞来钱那你就是小老弟,跟在屁股后面听吩咐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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