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83章 这个叫犯罪!(二合一) (第1/2页)
周云这个人一向都是伸手不打笑脸人。对方现在很客气地上来和自己打招呼,那周某人自然也得打个招呼。
“张律师吧?我也是久仰了。”周云笑着说道。
张磊脸上的笑容顿时消失了,虽然知道你是想装客套,但也不用这样装吧,我一个怀州市普通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你还在这里久仰上了。
虽然你是周云,虽然你是全国有名的大律师,但也不能这么侮辱人吧,于是想到这里,张磊直接开口道:“那不知道周律师久仰我什么方面呀?”
周云闻言顿时大笑了起来,他感觉这位张律师还是有点意思的,于是想了想之后开口道:“张律师,我久仰的是,你居然敢给这位程先生出居住权的主意。”
“不得不说,这个主意是真的高啊!”
基本上用屁股都能猜出来,之前程浩在那套查封的房子上面设立居住权,肯定是这个张律师的主意,因为正常情况下,普通人是想不到这一层的。
既然对方问了,周某人肯定要给对方解答一下,毕竟,对方大概不知道自己会把这个案子往刑事方面走。
所以提前这么说一声,也让对方有点防备,毕竟谁都知道,他周某人做事从来都是光明正大的。
张磊听得有点纳闷,他不太明白对面这个周云是什么意思,什么叫这个主意是真的高。
从之前的证据交换中,他已经知道对方查出了他们之前的那些事,但这又能怎么样呢?
他对于王强的这个案子,并没有打算按照对方的意思来,而是要直接从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具有可诉性方面来抗辩的。
至于刑事方面,张磊根本没有往那方面想,或者说,这同样是很多做久了民事案子的律师的通病。
之前我们就说过,民事律师做民事案件做久了,思维往往就会特别开放,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
民法典里可是明文规定了:居住权是用益物权,只要登记就会受到法律保护。但有了居住权,我自然是可以对抗所有权的。
所以他并不觉得自己之前出的主意有什么问题,现在只是对方技高一筹,找出了里面的漏洞而已。
现在对方起诉了,自己就换一种方式来应对。
所以想到这里,张磊没有再说话,径直到了被告的位置上坐下。
今天程浩是没有来的,他对于现在的这些诉讼都不打算自己来,毕竟真的要来了,那个王强见了自己估计会想直接动手。
周云的身边,王强想了想之后低声开口道:“周律师,之前居住权的那个办法,应该就是这个律师教程浩的吧?”
“你说,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程浩算犯罪,那这个律师算不算犯罪呢?”
周云听到这话,顿时笑道:“不错呀,王先生,没想到你现在挺上道啊,我现在就很明确地告诉你,在这样的情况下,这个律师嫌疑很大。”
“如果这个律师只是单纯告诉程浩,房子上设立居住权可以对抗执行,那其实并没有任何问题,因为房子上设立居住权是《民法典》的明文规定。”
“但如果他告诉程浩,让程浩在出了查封裁定之后,借着中间的时间设立居住权,那他就有问题了,可以算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
说到这里,周云又看了看对面坐着的张磊,随即道:“以现在的情况来看,可能性很大。”
所以有的时候,周某人也是真的无奈。他其实并不是非得把人送进去不行,而是有些人总是会自己作死。
就现在这个案子,你要说这些事是程浩自己想的吗?他一个普通人哪有这本事想的这么深?
这必定是一位在实务中经验很丰富的律师教的,一般律师没这个经验,都没办法给教你。
王强没有说话,只是点点头,脸上却越发兴奋了,没想到这次还能见到周律师的名场面,把同行送进去。
他平时也确实看周云的一些视频,这会儿在那里想着,话说,这几年周律师送进去的同行已经不少了吧?
就在这样的氛围中,合议庭到了,庭审很快开始了,前面依旧和之前一样进行陈述,以及举证、质证。
这些方面自然没什么可说的,周云这边拿出来的证据基本上都是实打实的,能被质证的方面并不多。
张磊要做的,就是撇清这些证据和当时执行和解协议欺诈之间的关系。
换句话说,就是当时并不存在欺诈。
“欺诈成立的前提是,对方因被骗而陷入错误认识,并以此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但是本案中,在当时签和解协议的时候,原告是很清楚地知道我方当事人当时已经没钱了,所以才签的和解协议。”
“在这里面,原告并没有陷入错误认识,他的认识很清楚,当时我方当事人确实没钱。”
“如果想执行我方当事人的那套房产,只能走司法拍卖,而司法拍卖需要原告预交相关费用才行的。”
“当时这些情况都和他谈过,他也很清楚地表示过,不会再交任何钱,所以后面才签了和解协议,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来,这份和解协议并不是基于错误的意思表示而做出的……”
这是张磊提出的第一个抗辩理由。
意思很清楚,当时签这个协议,不单单是因为那套房子有了居住权,还因为当时基本上已经把程浩这边的情况都调查清楚了。
程浩确实没钱,或者说,他王强请的律师以及法院执行局都没办法查出来程浩还有其他什么能执行的财产。
那套房子毕竟是不动产,要想执行很麻烦,这方面,走过强制执行程序的小伙伴应该会清楚一点。
要交的钱基本上就是评估费用,也就是说对方的这套房子要想拍卖,必须得先进行评估,看看定个什么价钱合适。
这是要由专业评估机构来做出的,自然而然肯定要给评估机构付钱。
原则上来说,这些所有费用都应该由被执行方承担,这是最高法的明文规定。
但是在实务中,没有这个钱,那就没办法做评估,法院执行局不可能给你垫这个钱,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拍卖也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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